台灣RoHS測試服務TAIWAN RoHS:SECTION 5 "MARKING OF PRESENCE" OF CNS 15663

台灣CNS15663「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第5節「含有標示」要求 - 台灣Ro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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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際貿易之環保趨勢,並促成在國內販售之商品達到等同於國際之環保水準,新增CNS 15663 「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第5節「含有標示」檢驗標準要求。從2017年7月1日開始,台灣RoHS列為強制項目,亦即電機電子類設備除了須符合原有的檢驗標準以外,還需符合RoHS才能取得BSMI 證書。

  

「電機電子類設備降低限用化學物質含量指引」適用範圍:電源電壓在交流1000V以下或直流1500V以下之電機電子類設備。管控物質及限值:除了鎘及其化合物限值為100 ppm以外,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六價鉻化合物、多溴聯苯及多溴二苯醚之限值皆為1000 ppm。

  

依檢驗標準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之規定,需將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於表列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但以網頁方式提供(揭露)限用物質含有情況者,應將網址明確記載於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其標示之位置不適用CNS 15663第5.3節之規定。

  

為使產品符合台灣RoHS法規要求,如有化學測試、風險評估文件、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等相關需求,請立即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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