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包材暨礦物油要求Requirements and Prohibition of mineral oils on packaging in France; France Environmental Code R543-43 ~ R543-74
法國包材暨礦物油要求規範於環保法R543-43 ~ R543-74,管制法國包材禁限用四項重金屬及礦物油之使用。

法國環保法是規範法國環保相關要求之法案,於R543-45限制包裝中鉛、鎘、汞和六價鉻的濃度之和,不得超過100 ppm,並於2020年2月10日法國頒布循環經濟法案No. 2020-105,以打擊浪費及循環經濟,其中第112條對礦物油進行管制,並寫入法國環保法D543-45-1。環保法D543-45-1引述第2020-105號法律第112條禁止在包裝上使用礦物油,並由環境事務的部長的命令,具體規定物質。
包裝材料的定義:
- 依據法國環保法第R543-43條定義,無論其材料的性質如何,主要目的在包含和保護貨物,用於處理和運輸,確保從生產者到消費者或使用者完整獲得產品呈現,都被視為包裝材料。
- 在銷售點設計的填充物品和銷售點出售、填充或者設計的一次性物品,只要具有包裝作用,就視為包裝材料。
- 集成在包裝中的包裝部件和輔助元件被視為其集成的包裝部件。直接附著在產品上或附著在產品上的輔助元素,作為包裝的輔助元素應視為包裝材料,除非它們構成產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且所有元素都一起消耗或處置。
限值要求:
項目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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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重金屬 (鉛、鎘、汞和六價鉻) |
1998年6月30日以後製造,包裝中鉛、鎘、汞和六價鉻的濃度之和,不得超過600 ppm。 1999年6月30日以後製造,包裝中鉛、鎘、汞和六價鉻的濃度之和,不得超過250 ppm。 2001年6月30日以後製造,包裝中鉛、鎘、汞和六價鉻的濃度之和,不得超過100 ppm。 |
礦物油 |
自202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包裝上使用礦物油。 自2025年1月1日起,禁止礦物油進行公眾印刷。對於廣告及商業促銷傳單、目錄信,禁令自2023年1月1日起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