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包材與包材廢棄物指令(PPW)服務EU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Directive Service
「包材與包材廢棄物指令(Directive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94/62/EC)」主要是規定包材中四項重金屬暨濃度限制及包材廢棄物的回收處置。

歐盟對於包材廢棄物的管制法令起源於 1994 年公告的「包材與包材廢棄物指令(Directive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94/62/EC)」。
此指令有兩項宗旨:(1)促進歐盟成員國之間對於包裝及包裝廢棄物的管理,達到更高的環保素質;(2)確保歐盟成員國之間的內需市場操作,避免貿易堡壘及扭曲與限制競爭。
根據此法Article 3的定義,「包裝」意指『一切消耗性資源,用來盛裝、保護、掌握、運送及展現貨品,範圍乃涵蓋原料至製程,從生產者至消費者』。此外,「包裝材料」更可分級為三大類,分別是:(1)製程包裝/初級包裝-最終使用者或顧客購買及使用階段之包裝物;(2)整組包裝/次級包裝-大筆卸貨,準備販售或貨架填補階段之包裝物;(3)運輸包裝/三級包裝-在掌握及運輸階段,為保護貨物所使用之包裝物。
可回收及包裝性質(recyclable & nature of packaging)之「基本規定」( essential requirements )
- 採用特定的包裝製程及組成規定
- 採用可重複使用(reusable)的包裝規定
- 採用可資源化(recoverable)的包裝規定
依據此法Article 22(i),歐盟成員國須確保自2001年6月30日起,其包裝或包裝材料中,不能含四項重金屬(鎘、六價鉻、鉛、汞)及其濃度總合不可超過100 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