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30
紐約州立法提升鋰電池與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性
隨著電動自行車的普及與電池技術的發展,紐約州簽署一系列法案,對鋰電池及相關交通工具制定相關安全標準。
2024年7月11日,紐約州州長凱西·霍楚簽署了一系列的法案,目的是讓電動自行車和微型移動工具對紐約人來說更加安全。州長表示:「這些法律強調了我們的承諾,幫助紐約人對購買鋰電池產品做出明智、安全、智能的選擇,並在存儲和使用時採取最佳方法,以防止更多悲劇的發生。」
S.154F/A.4938-D:2024年10月9日生效
- 鋰電池須經認可實驗室測試,符合ANSI/CAN/UL 2849、ANSI/CAN/UL 2271、ANSI/CAN/UL 2272 或EN 15194 標準,或符合州務部依法規核准的其他安全標準。才能進行製造、分銷、收集、重建、銷售或為電動輔助自行車、摩托車或其他微型移動工具的鋰電池或二次使用鋰電池提供銷售。
- 要求任何經認可實驗室測試的電池在包裝或產品上貼附標籤或認可測試實驗室的標誌、字標或名稱。
- 規定民事處罰:授權地區檢察官、州檢察官和公司律師依法行事。
S.7503-B/A.01910-B:2025年1月7日生效
- 要求零售商向購買使用鋰電池的微型移動工具、電動輔助自行車和摩托車的客戶提供操作手冊。
- 操作手冊的要求包含如何儲存和充電電池的說明,何時及如何充電,以及如果電池過熱或漏電、電池有異味或噪音,或電池形狀或顏色發生變化時該怎麼做,並且要有電子版手冊的網址供客戶造訪網站。
S.7760-A/A.8102-A:立即生效
- 要求在微型移動工具、摩托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在充電線上附上紅色標籤,並標明不使用時請拔掉插頭。
- 標籤要求包括產品及其充電設備的安全使用資訊,須貼附在插頭旁。
S.7744-D/A.8310-C:2025年1月7日生效
- 要求在電動輔助自行車和微型移動工具上貼標籤,說明要禮讓行人並遵守交通法規。除非當地法律允許,否則不能在人行道或高速公路上使用此類設備,授權州務部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對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或制定相關規定。
S.7703-B/A.8450-B:2025年1月7日生效
- 要求限制用途摩托車在銷售時必須予以登錄。
- 在紐約州以外採購的限制用途摩托車也必須先完成登錄後才能合法在紐約州內使用。
S.8743/A.9338:2024年10月9日生效
- 指導州務部與國土安全緊急服務部門及紐約州能源研究與開發局合作,開發和有關火災危險預防的安全維護資源、資訊和程序,包括但不限於鋰電池、二次使用鋰電池、電動輔助自行車、摩托車和微型移動工具。
S.8742/A.9337:立即生效
- 要求州消防管理人員為涉及鋰電池的事件建立了危險物質緊急應變訓練。
S.9419/A.7628-A:成為法律後一年生效
- 要求報告涉及電動滑板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摩托車的部分事故;要求報告中須包含是否涉及電動滑板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的資訊。
歡迎聯繫SGS以了解更多電動輔助自行車相關檢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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