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ELV指令即將改版為”廢車輛循環要求法規”
ELV廢車輛指令即將改版為廢車輛循環要求法規,適用範圍將擴大至重型車輛、摩托車、三輪車…,禁限用物質要求除四項重金屬的限制外,增加REACH Annex XVII、 POPs…法規要求,且明訂車輛再生塑膠材料使用比例的期程要求。

由於 《廢車輛指令》2000/53/EC 與 2005/64/EC 已實施逾 20 年,現今汽車產業已由傳統燃油車逐步轉型為電動車輛,材料與零組件類型使用與之前大不相同。加上歐盟ESG及循環經濟政策要求的推動,需要增加因應循環經濟及綠色法規趨勢要求的新規定,以確保歐盟的報廢車輛皆能進入合法回收體系並獲得有效管理符合最新歐盟環保法規相關要求。
因此,歐盟提出草案2023/0284(COD)《以下稱:廢車輛循環要求法案》,旨在取代既有的舊廢車輛指令。該法案已於2025年6月17日歐洲議會及理事會通過草案,正式生效日期待歐盟官方正式公告。
改版內容主要新增:
新版ELV(廢車輛循環要求法規) 適用範圍 : 由M1(乘用車)、N1 (輕型商用車) 擴大至重型車輛、摩托車、三輪車…,為管制對環境與人體健康具有危害的化學物質,除延續舊指令的四項重金屬(鉛、汞、鎘、六價鉻)的限制外,亦納入目前重大關注的綠色法規,例如:
- 歐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POPs, EU 2019/1021)
- REACH法規((EC)No1907/2006)中危險物質清單(Annex XVII)
廢車輛循環要求法規不僅延續Re-use and Recovery Rate≥ 95%、Re-use and Recycling Rate≥ 85%的「3R」目標,更進一步要求製造商在設計階段導入循環思維。車輛必須考慮易拆解、可再利用與再生,並逐步提高再生塑膠材料的使用比例,自法案生效後第6年起,車輛再生塑膠材料使用須至少含有15%。
再生塑膠材料使用比例 |
預計實施日期 |
15% |
正式生效日期+6年 |
20% |
正式生效日期+8年 |
25% |
正式生效日期+10年 |
廢車輛循環要求法案中明定,廢車輛在處理過程中必須先將電池單獨移除,避免其進入一般再生與回收流程。同時,需揭露電池的相關資訊,包括材料成分、可拆解性與回收方式,以提升追溯性與透明度。至於電池中涉及的有害物質,則必須符合《新版歐盟電池法規》(EU) 2023/1542 所規範的REACH Annex XVII(危險物質)與重金屬限制要求。
因應新版ELV(廢車輛循環要求法案)的即將上路, SGS可協助車用相關產品進行下述符合性服務:
- (EU)2023/0284(COD)重金屬(鉛、汞、鎘、六價鉻)測試
- REACH Annex XVII 危險物質測試
- ISO 22628-2002 回收再利用率計算
- 塑膠及橡膠等材質標示審標(ISO 1043, ISO 11469, ISO 1629)
- (EU)2023/1542 新版電池法規符合性服務
- SGS 綠色標章 - 再生材料含量驗證服務 (ISO14021、EN45557、EN15343)
SGS Green Mar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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