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易燃性物質作業場所危險區域劃分
在可能潛存易燃性氣體或蒸氣之危險場所,為防止電氣設備之火花或高溫,造成火災或爆炸事故,採用防爆電氣設備在安全防護上具有非常大的意義。而採用防爆電氣設備之首要工作,需將該危險場所做適當之電氣防爆區域劃分,然後再根據所規劃之危險區域等級及易燃性氣體或蒸氣之火災或爆炸特性,選用適當規格之防爆電氣設備,才能降低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一、危險區域分類
有關防爆危險區域之劃分,在歐洲大多採用 IEC(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的方法,分成 Zone 0、1、2 三個等級。依據CNS 3376-10 標準係參考 IEC 60079-10 將危險區域分成三個等級:
0 區(Zone 0):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性或長期存在之場所。
1 區 (Zone 1):爆炸性氣體環境在正常操作下可能存在之場所。
2 區(Zone 2):爆炸性氣體環境在正常操作下不太可能發生,如果發生亦只偶爾且只存在短期間之場所。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規定,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並符合CNS 3376 系列標準、IEC 60079 系列標準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二、危險區域劃分
根據實務上進行電氣防爆危險區域規劃時,欲精確計算廠區內之危險區域範圍是一項複雜繁重之工作,首先得對其製程及物質反應特性有相當之瞭解,再對相關之設備洩漏類型加以分析,並且廠房之設計型式及通風等皆會影響氣體或蒸氣之散逸狀況,而影響危險區域範圍之等級和大小(如下流程)。
因此在SGS中我們有工業安全技師及職業衛生技師等專業的團隊為客戶解決危險區域劃分難題的團隊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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