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生態轉型部發佈礦物油草案,修改管控規範
2020 年 2 月 10 日法國頒布循環經濟法案 No. 2020-105,以打擊浪費及促進循環經濟,其中第112條對礦物油進行管制;2022 年 2 月再次提出修改 D. 543-45-1 和 D. 543-213 的草案,修正礦物油的法規規範,並建議新草案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2020年2月10日法國頒布循環經濟法案No. 2020-105,以打擊浪費及促進循環經濟,其中第112條對礦物油進行管制,2020年12月29日發佈No. 2020-1725法令修改法國環保法D. 543-45-1和D. 543-213,規範礦物油在包裝和印刷品中的使用,2022年2月再次提出修改D. 543-45-1和D. 543-213的草案,修正礦物油的法規規範,並建議新草案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本次草案載有多條重要條款,包含:
1. 草案定義「礦物油」是指從石油烴中提取的原料生產油,用於製造油墨。
2.「環境法典」 543-45-1 和 D. 543-213 條而言,禁止使用礦物油的物質包括:
(1) 由1~7個芳香環組成的礦物油芳香烴(MOAH);
(2) 由16至35個碳原子組成的礦物油飽和烴(MOSH)。
3. 禁止使用礦物油適用於:
(1) 礦物油芳香烴 (MOAH):上述物質在油墨中的質量濃度大於 0.1%。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對於 3 至 7 個芳香環的化合物,質量濃度上限值為十億分之一 (1 ppb);
(2) 礦物油飽和碳氫化合物 (MOSH):上述物質在油墨中的質量濃度大於 1%。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質量濃度上限值為 0.1%。
4. 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製造或進口的包裝和紙印刷品應從該日起給予不超過12個月的庫存處置期。
5. 在上述 3 規定所指的每個期限之前製造或進口的包裝和紙印刷品,如果符合在這些期限之前授權的規定,應給予自該期限起 12 個月的庫存處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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