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通報世界貿易組織管制成品釋放甲醛的 REACH Annex17 法規草案
甲醛 (Formaldehyde) 是一種對人眼、鼻、皮膚有刺激性的有機化合物,被歐盟 CLP 法規 ((EC) No 1272/2008) 分類為致癌性、誘變性、皮膚致敏性、皮膚腐蝕性及急性毒性物質,為了減少民眾暴露在含有甲醛的環境中,在 2022/5/2 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的官方公報中…

甲醛的用途
甲醛是一種具有廣泛用途的高產量化學物質,依據歐盟委員會統計在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的甲醛中有98%被用作生產甲醛樹脂、熱塑性塑料和其他化學品的反應中間體,這些材料或這些材料的延伸工業應用(如: 皮革製品、紡織品、黏著劑、膠合板、油漆和聚氨酯塗料等)皆可能在使用過程中會釋放出甲醛造成人體危害。因此,在2017年12月20日歐盟委員會要求歐洲化學總署(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 ECHA)評估供消費者使用的混合物和成品中的甲醛和甲醛釋放物質對人類健康的風險。
歐盟管制甲醛的行動
2019年3月11日,ECHA的評估報告中揭露室內環境中消費產品釋放的甲醛對人體健康有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ECHA在評估報告建議禁止將甲醛和甲醛釋放物質投放市場。此建議後續經由ECHA的風險評估委員會(Committee for Risk Assessment, RAC)與社會經濟委員會(Committee for Socio-Economic Analysis, SEAC)進行評估人體暴露量風險評估及社會影響進行歸納建議,最終歐盟委員會決議修訂EU REACH((EC) No 1907/2006) Annex 17,將甲醛納入Annex 17進行管制。在2022年5月2號的WTO官方公報(G/TBT/N/EU/888)中揭露歐盟委員會向WTO通報REACH Annex 17的修訂草案,針對投放市場的成品限制其甲醛釋放濃度,若超過濃度即禁止投放市場,同時在此修訂草案中也指定測試方法來評估甲醛濃度,詳細的Annex 17修訂草案內容請參考下表:
化學物質(群組)或混合物中之化學物質 名稱 Designation of the substance, of the groups of substances or of the preparation |
限制條件 (Conditions of Restri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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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甲醛 CAS No 50-00-0 EC No 200-001-8 和釋放甲醛物質 |
1. 本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後起36個月後,在生產過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釋放物質的成品不得被投放於市場,如果在附錄[X]規定的測試條件下,這些成品的釋放甲醛濃度超過: (a) 木製品和家具: 0.062 mg/m3 (b) 木製品和家具外的成品: 0.08 mg/m3 段落1不適用於: (a) 在合理可預見的條件下僅供戶外使用的成品 (b) 專門用於工業或專業用途的成品,除非它們釋放的甲醛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會導致一般的公眾暴露 (c) 本附件第72項規範內的成品 (b) 成品屬於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U) 528/2012規範內的生物殺滅產品 (e) 法規(EU) 2017/745範圍內的設備 (f) 法規(EU) 2016/425範圍內的個人防護設備 (g) 法規(EC)1935/2004範圍內的直接或間接與食品接觸之成品 (h) 二手成品 2. 本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後起48個月後,在生產過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釋放物質的道路車輛不得被投放於市場,如果在附錄[X]規定的測試條件下,車輛內部的甲醛濃度超過0.062 mg/m3。 段落2不適用於: (a) 專門用於工業或專業用途的道路車輛,除非這些車輛內部的甲醛濃度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會導致一般的公眾暴露 (b) 二手車 |
備註: 以上中文翻譯僅供參考。若有誤差,請以原文法規草案為準。
資料來源: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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