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2
美國 CPSC 更新玩具安全法規,新增水晶寶寶玩具性能與標示要求
CPSC修訂現行玩具安全標準 16 CFR 1250,新增針對水晶寶寶Water Beads玩具及含水晶土玩具的性能與標示要求,新規定將於 2026 年 3 月 12 日正式生效。

水晶寶寶定義
法規將水晶寶寶定義為:
「一種可吸收液體並膨脹的聚合物材料,形狀可變,材質包括但不限於聚丙烯醯胺(Polyacrylamide)及聚丙烯酸酯(Polyacrylate)。」
16 CFR 1250 新增重點要求
一、性能要求(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 於未吸水(膨脹前)狀態下,完全可置入小物件測試圓筒的水晶寶寶(不論為單獨販售或自玩具中取出)
- 經吸水膨脹後,須在不破裂的情況下,僅依自身重量完全通過漏斗測試規或篩網測試規
- 測試須依 16 CFR 1250.4(c)(1)(i)-(v) 進行
二、丙烯醯胺限值與測試
- 水晶寶寶中可萃取之丙烯醯胺含量不得超過:
- 每 100 顆小型水晶寶寶(膨脹前各向尺寸 < 4 mm)325 µg,或
- 每 1 顆大型水晶寶寶(膨脹前任一方向 ≥ 4 mm)325 µg
- 測試方法依 16 CFR 1250.4(c)(2)(i)-(vi) 執行
三、標示、警語與說明文件要求
- 水晶寶寶玩具、其包裝,以及隨附之水晶寶寶容器(如有),須標示安全警示符號、警示用語與完整警語內容
- 含水晶寶寶之產品(如填充水晶寶寶的球類)及其包裝,亦須符合相同警語要求
- 無外包裝產品須以吊牌或貼紙完整呈現警語;多件產品合售時,每一件產品皆須個別標示
- 使用說明須包含與包裝相同的警語內容,格式要求相同但不強制使用彩色;惟警示用語與安全符號須與背景具明顯對比
此外,16 CFR 1112 亦同步更新,將水晶寶寶納入 CPSC 的《合格評定要求公告》(Notice of Requirements, NORs)清單中。
SGS 提醒業者因應重點
隨著美國對玩具中高風險材料的監管持續加嚴,SGS 建議涉及水晶寶寶玩具或含水晶寶寶產品的製造商與品牌商:
- 儘速進行 16 CFR 1250 新規定之符合性評估
- 檢視產品設計、材料組成與丙烯醯胺測試安排
- 同步更新警語標示、包裝與使用說明文件
- 提前規劃測試與合規時程,以避免影響產品上市
SGS 提供玩具產品之測試、檢驗、驗證、風險評估與技術文件支援服務,協助企業有效因應 CPSC 與 ASTM 法規與標準要求,降低違規、召回與上市延誤風險。
作為國際公認的第三方測試、檢驗與驗證機構,SGS 憑藉全球專家團隊與實驗室網絡,協助企業順利進入玩具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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